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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等部门出台10项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13:41 商务早报

  早报讯 (徐毅 吴大勇 记者 汤晓初)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机构改革,想方设法把分流人员安置好。昨日,四川省人事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颁布了10项优惠政策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 享受下述政策的分流人员,凭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

  10项优惠政策

  1 从县部署机构改革工作之日起,至满3年同日止的3年分流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和原单位在职在岗人员一视同仁,计算连续工龄;其中,津补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2 从工商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

  3 兴办经营、服务性实体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4 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兴办的实体,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从开业之日起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5 兴办实体发生亏损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6 兴办的实体企业,其当年安置的分流人员超过实体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实体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7 通过承包和股份合作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开发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包;也可通过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对国有“四荒地”进行开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8 兴办实体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评职称,除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其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在3年分流期内可免予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等级的考试。

  9 县乡行政机关有职位空缺时,可优先从对发展农村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分流人员中物色。 10 对分流人员的兴办实体,不得收取除国家和省上规定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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