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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政策: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到农村兴办实体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14:22 成都商报

  本报讯(徐毅吴大勇记者吴余章)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分流人员到农村兴办实体,将获得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这次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之外的分流人员,从事兴办生产、经营、服务性实体,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从县部署机构改革工作之日起,至满3年同日止的3年分流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和原单位在职在岗人员一视同仁,计算连续工龄。其中,津补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3年分流期满后,未再重新上岗的人员,档案由原单位转县以上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

  从工商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

  兴办经营、服务性实体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实体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从开业之日起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兴办实体发生亏损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兴办的实体企业,其当年安置的分流人员超过实体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实体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通过承包和股份合作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开发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包;也可通过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对国有“四荒地”进行开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兴办实体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省人事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0]27号)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3年分流期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予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等级的考试。

  县乡行政机关有职位空缺时,可优先从对发展农村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分流人员中物色,本人愿意且符合招收职位条件的,免试录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分流人员兴办实体的合法收益。不得收取除国家和省上规定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享受上述政策的分流人员,凭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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