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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借腹生子”有几个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1日15:31 北京日报

  今年3月5日,卫生部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从法律上讲———

  代孕技术就是通常人们所称的“借腹生子”,就是把一对夫妇的精子、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胚胎移植,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的子宫内。代孕母
亲经过十月怀胎,最终生下一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那么代孕技术作为一项高科技的人类生殖技术为什么会遭到法律的禁止呢,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作一简要分析。

  代孕母亲的人身权利问题

  代孕技术首先涉及的是代孕母亲的人身权利问题,是否侵害“代孕母亲”的人身权是法律所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我们认为,代孕技术首先侵犯了代孕妇女的身体权。目前身体权在理论界也是一个尚有争议的概念。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它是公民人格权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的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的人格权。换言之,就是公民对其自身的肢体、器官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完全的支配权和保护权。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身体权不是公民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只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没有规定身体权。实际上,除民法通则第5条第4节规定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之外,我国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同样是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侵害公民身体”;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公民的人格权中包括公民的身体权。作为女性公民自然有权自主支配自己的器官,子宫作为女性的重要生殖器官,也在自主支配的范围之列。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仍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女性的性器官就不能任意支配。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以现代民法理论分析,抛弃或让渡公民的身体权都是绝对无效的。关于身体权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比如,有人愿意卖给你一条胳膊,这是绝对无效的,也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道理很简单,公民的身体权不得抛弃或让渡。

  公共利益及生育责任问题

  代孕技术是一项新生事物。当我们在考查一项新生事物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时,首先要考虑它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代孕技术在现阶段尚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实施代孕技术要花费一大笔费用,仅医学费用就不是当前中国绝大多数需要代孕技术的家庭所能承受的。只有部分高收入的家庭才有这样的支付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用金钱去避免十月怀胎、分娩的痛苦,以保持自己年轻的体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用金钱将本属于自己的“责任”转嫁到代孕妇女的身上。这对代孕妇女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亲属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

  实施代孕技术还会带来亲属关系的混乱,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不可回避的现实的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把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对生子女的母亲认定很明确,即以自然出生为标准,分娩婴儿者即为婴儿的母亲。而代孕技术的运用就出现了究竟谁是母亲的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有抚养义务的问题,将来赡养义务的问题。因此,代孕技术的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存在障碍。(卫爱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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