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于近日出台并实施。
据该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职工因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自然 年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上的大、重、特病保险。
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是:参保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年人均60元,参保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每年12元缴纳,作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费用,才能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和标准为:(下转第3版)凡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如期足额缴纳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一旦因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使用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凭医疗费用申请书、疾病证明及相关资料、医疗费用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参加职工垫付1万元以上确有困难的,可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预支,医疗终结时一次结算。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收取,并使用专用收据。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在承担二次保险过程中,应保证资金安全,服务质量优良,并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担最终保险责任。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参保职工大病发生频率,按季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划拨给商业保险公司。所审核支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月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一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云南省的相关配套规定适用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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