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洪伟、实习生刘兢、通讯员仁达)拆除一项违法建设,有时最少要等上11个月的时间,原因是当事方可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拖延执行。鉴于此,昨天召开的广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一次正式审议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草案)》,将从法律上赋予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权力。
据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广州市的违法建设问题日渐突出,三年来,累积拆除 违法建筑700万平方米。但由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权力,致使广州市目前的违法建筑拆除进程仍步履维艰。
市规划局局长施红平认为,从广州市多年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看,拆除违法建设的首要难题在于政府无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他说,政府部门在拆除违法建设时,常常遇到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等正常法律程序拖延执行,一处违法建筑从开始决定处罚到法院裁定拆除时间跨度至少约11个月的时间。施红平说,广州市今后仍将要拆除和整治大量的违法建设,若不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权,每一案件要拆除都必须由法院执行的话,法院在近两年内单拆除违法建筑一项,就要完成约3万件案件,这显然是做不到的。
按照《条例》草案,违法建设的拆除权限将授予给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执行。《条例》还规定:对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将不得提供服务;工商、环保、卫生、文化、公安、消防、产权确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产权证。此举将使违法建筑无可利用之处,违法建筑人将无利可得。
《条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在查证认定违法建筑后,可以以通告的形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若当事人逾期不拆,按规定程序报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组织强制拆除。另外,根据广州的实际情况,对违法建设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应确立在单位30万元以上、个人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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