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杭州四月十二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近日在浙江就制定监督法进行立法调研时
指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九届人大以来,人大代表先后提出议案三十三件,建议尽快制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监督法列入今年的
立法计划。为此,李鹏于近日专程赴浙江进行立法调研。
四月十一日,李鹏在杭州主持召开了人大监督工作座谈会,听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情况介绍
,并与大家一起就制定监督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
谈到监督法的起草工作,李鹏说,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监督法。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对象
、范围、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制定监督法,就是要把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更加具体化,以便于操作。
李鹏强调,根据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经验,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应考虑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依法监
督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
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而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第
四,坚持中共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
导下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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