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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凤凰山庄”案再起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1:41 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余勇) 达州市“凤凰山庄”一案(本报1999年11月曾以《官司从天而降》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昨日因检察机关抗诉而重新在通川区人民法院(原达川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在抗诉书中介绍,1993年,张举忠租赁了原达川市纸箱厂9间门面,期限为10年,办起了红双喜大酒楼。1995年12月4日,张将此酒楼以85万元(包括8年的房租费)的价格转让给四川蛇业集团老板贾昭林,贾接手后改为蛇园大酒楼,先后付了59万元,还欠26万元。张与贾又于1996年7月和9月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贾必须在9月20
日前付清43万元(包括违约金15万元)。但贾在约定时间内仍未付清,同年12月张便与纸箱厂签订了出租房屋终止协议,1997年3月经贾保证,由贾向纸箱厂交纳房租。但到期后贾仍未履行承诺。纸箱厂遂于1997年向原达川市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房屋,法院判决认为,张与贾签订的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不予保护。张不服后上诉,达州中院撤销该判决。1998年,贾以房屋租赁纠纷为由向达川市法院起诉张,该院于1999年6月再次判决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不予保护,并认定张转让给贾的酒楼设备仅为7.7万元,判决张退还贾43万余元。 由于该院1999年作出此判决前,并未按有关程序将应诉通知书送达到本在通川区经商的张举忠手中,致使张失去了到庭质证、举证、答辩等权利。法院在张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并同时查封了张所经营的凤凰山庄。张举忠于当年底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市检察院民行处审理认为:一,本案原审审理在程序上违法,张一直在通川区从未离开,法院不应以公告形式送达。二,原审判决两份补充协议无效,违反了法律规定,张与贾签订的补充协议在长达两年后才提出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三,实体定价不实,因此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 达州中院在2000年10月作出了裁决,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达州市通川区法院重审。 昨日庭审中,张、贾双方围绕各自的立场进行了激烈的辩护。法庭最后宣布,将择日宣判。(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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