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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未成年被告合法权益 审理未成年人刑案若干规定昨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1:43 新闻晨报

  本报讯 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这个规定,自4月12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指出,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欣华

  背景根据这个规定,中级和基层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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