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轰动一时的高钙素专利权纠纷,近日再起烽烟。4月1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高钙素引发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此案因其上亿元的标的,引起了众多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这起专利侵权纠纷由来已久。早在1998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就曾对原告陈勇诉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下称天狮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过终审判决,但因种种 因素,判决一直未能执行。无奈之下,去年5月,中国科学院理学博士、高钙素专利发明人陈勇再次将天狮公司诉上公堂,并在其后向法院递交的补充起诉状中,将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天狮总公司)及天狮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同时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没收其非法所得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
陈勇在起诉书中称,早在1990年,他即开始研究利用生物酶工程从动物骨骼中提取络合钙技术。该技术经研究成功后,于1995年9月3日获得“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的国家发明专利。
在取得专利之前的1993年,天狮总公司即与陈勇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由该公司向陈勇支付78万元技术入门费,双方共同成立天狮公司,陈勇占25%的股份,并担任副董事长。双方达成协议,由新成立的天狮公司在长江以北地区使用陈勇的专利技术,生产和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
陈勇称,合同签订后,天狮总公司即向其支付了71.5万元的技术入门费,他则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对天狮公司进行了多方面的技术指导,直至产品问世。此后,该产品销售势头一直良好,但天狮公司却以种种手段阻止陈勇参与该企业的管理,声称企业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支付股份红利。而实际上,经审计单位审计,仅1996年天狮公司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的利润就达27478.77万元。陈勇在连续几年接到天狮公司提供的亏损财务报表后产生怀疑,遂以股东身份要求核查账务。结果发现,天狮公司并无自己的股份在内。
陈勇认为,自己作为“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是将此专利技术允许天狮总公司使用,却并未允许其子公司使用。据此,1997年,陈勇就此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将被告诉至法院。
1998年,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认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天狮公司应变更为双方共同投资的股份公司,才可以继续使用陈勇的专利技术。但是,天狮总公司并未在1993年底以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性质。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使用“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的行为构成了对陈勇专利权的侵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天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生产、销售高钙素系列产品,并赔偿陈勇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陈勇及其代理人称,终审判决生效后,天狮公司一直未履行,与此同时还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销售市场。目前,天狮集团相继在美国、日本、韩国、南非、加拿大、俄罗斯、香港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分支机构,该集团下属实体已达到80多个,销售额累计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
无奈之下,陈勇于2000年5月18日再次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法院于当年5月23日正式立案,并对天狮公司的账目进行了查封,于昨日对此案开庭审理。
被告天狮公司答辩称,经专家论证,该公司目前用于生产此类产品的工艺,与陈勇的专利有一定区别。对于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该公司产品系列说明书中,有使用中科院字样及陈勇的专利号等内容,天狮公司称系“误打”。
4月12日上午11点,法庭进入质证阶段,天狮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庭予以批准,庭审进入不公开审理阶段。
庭后,陈勇及其代理律师徐玉光表示,陈勇作为“跨世纪人才”,其专利被他人长时间、大范围侵权,由此带来的纠纷严重影响了陈勇新的科研成果的产生,对其个人和社会都是有害无益的。此案前次判决生效后一直未能执行,此次诉讼又标的极高,因此,不论最终结果如何,此案的判决和执行必将受到广泛的关注。同时,也将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本报记者 裴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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