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斯加实习记者树青)昨日,本报报道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涉案医生蒲连升,此案从案发到二审判决历时6年之久,判决结果更是令人深思。对此,不少读者发出疑问:“既然法律规定‘安乐死’不合法,为什么蒲连升最终还是无罪释放了呢?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意味着医生可以实施‘安乐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法律专家,请他们对蒲连升一案作进一步的剖析。
西安一位律师认为,从法院的判决看,它事实上是避开了“安乐死”这个问题。夏素文的直接死亡原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肾功能衰竭,不排除被褥疮感染等,蒲连升给其注射87.5毫克的“冬眠灵”,只是促进了夏素文的死亡过程。因此,蒲连升实施的不是真正的“安乐死”,此案也不是真正的“安乐死”案。
西安某大学一刑法学副教授谈到,在蒲连升案的判决中,法官主要考虑到行为的危害性,因为蒲连升的动机是让病人解除痛苦,危害不大,并且实施过程中用药剂量不大,情节轻微,所以作出了无罪的判决。在新刑法中,“罪刑法定”得到进一步明确规定,按照法律条文,实施“安乐死”是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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