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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纷争缘“误解” 部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极为薄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5:5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那日苏 万学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开庭审理一起索赔标的达一亿元人民币的专利权纠纷。庭审中,当审判长问被告为什么在法院判决禁止其使用原告专利之后,还要继续在其宣传品中使用原告的专利号时,被告居然称这是“误解”。

  本案原告是现年36岁的博士陈勇,被告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经济发展
有限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向被告索赔人民币一亿元,并诉前保全了被告价值1.5亿元的财产。

  陈勇与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专利纠纷由来已久。陈勇自1990年起开始研究利用生物酶工程从动物骨骼中提取络合钙的技术,并于1995年获国家发明专利。双方曾就利用上述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达成意向,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双方纠纷下达终审判决,判令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高钙素骨粉制造工艺”专利技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原告在今天的起诉书中称,北京高院的判决生效后,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继续使用其专利技术扩大生产,并在宣传品上打上了原告的专利号。根据审计推算,被告实现的销售额累计已达数十亿元,遂提出亿元索赔标的。

  被告在答辩时不否认仍在生产销售原告指控的产品,但辩称,该产品应用的工艺并非原告的专利技术。被告之所以在其宣传品上使用原告的专利号进行宣传,是基于“误解”,误以为确实使用着原告的专利。这次被起诉后,经向专家咨询才知道,实际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至于有何不同,被告向合议庭提出,因涉及商业秘密,请求不公开审理。该请求得到合议庭准许。

  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

  编后

  “天狮”一案是我国国内发生的第二起亿元知识产权纠纷。第一起发生在香港PU公司与广州雅芳化妆品公司之间,尚在审理之中,本报也曾有报道。两起上亿元的知识产权纠纷再次提示国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麻痹不得,市场的竞争往往最终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上,稍有不慎,精心开辟的市场就可能为他人作嫁,甚至血本无归。

  以“天狮”为例。假如“天狮”稍有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就不会在人民法院神圣的判决生效之后,无所顾忌地在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被禁止使用的“专利号”,如此“开诚布公”地授人以柄。假如“天狮”稍有知识产权意识,就不会在打起官司之后才找专家论证其生产工艺与原告的专利不是一回事。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而且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国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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