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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亲身体验:法院第M次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5:56 法制日报

  生效判决执行难,是一个老掉牙的话题。执行难,究竟难在何处?执行人员和申请人有何苦衷?执行中有哪些曲折离奇的故事?局外人只能凭想象猜测。最近,记者随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到武汉市,亲身体验了执行竟是如此之难

  [本案由来]

  债权人苦等五年 案外人横插一刀

  在进入正文之前,有必要简要交代一下本案的由来。这起案件的执行已耽搁了5年之久,而这次执行涉及的却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横插一刀的案外人。1996年8月3日,咸宁市中级法院判决武汉汽配厂偿还拖欠阳新铝业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数百万元。武汉汽配厂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但因无资金可供执行,执行中止。直到2000年9月,阳新铝业公司发现武汉汽配厂有一大片闲置场地,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这块场地中的一部分,正好用于抵债,并找到了买主———华中法商专修学院。但买主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武汉汽配厂将这块已被查封的地产出租给了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建造混凝土搅拌站。法院当即告知该搅拌站停止施工、解除租约。搅拌站不但置之不理,而且加紧施工。本该执行完毕的案件,由于案外人的介入而横生枝节。执行法官十上武汉、四进中建三局,其中有一次还被承包总公司的老总樊某赶了出来。中建三局更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称咸宁中院破坏了它的合法承租权,造成了“国有财产”损失,要求干预。由于中建三局家大业大,在湖北颇有影响,省高院执行庭只得出面协调。中建三局曾在省高院许诺:可租可买这块地,后又称只租不买。咸宁中院腹背受压,更感到中建三局出尔反尔、毫无诚意,在征得省高院同意后,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回合]

  总经理称病不出 执法官无功而返

  今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记者随同咸宁中院执行人员来到中建三局大院。这次咸宁中院执行庭几乎全体出动,正副庭长带队、外加法警,一共8人,并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取得了联系,请求必要时洪山区法院提供增援。执行人员全部着装,事先做了精心布置,兵分两路。执行庭长刘兵到省高院,随时将执行进展情况向省高院有关领导汇报,取得省高院进一步支持,并切断中建三局说情的后路;另一路由执行庭副庭长刘莉带队,直奔中建三局,4人进办公大楼,留3人在外策应。

  咸宁市中院执行庭是一支敢打硬仗的队伍,在湖北省有口皆碑,省高院多次将一些大案、难案交他们执行,但今天这种阵势还是破天荒第一遭。

  承包总公司总经理樊某明明在办公室,却称病不出,法律顾问程海波说,樊总血压高,怕出现冲突,后果不可预见,让副总经理吴文贵出面代理。刘莉副庭长解释,“我们不是来吵架的,是来执行公务,樊总既然能来上班,就能出来见我们。如果让他人代理,必须办理特别授权委托书,否则无法谈。”

  特别委托书迟迟不见拿来,说是公章在汉口(这里是武昌),送公章的人堵车了。执行法官又要求将中建三局、承包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营业执照副本拿来。程海波称,“你们到底为何而来,与哪个当事人有关?此案我们不是直接当事人,我们只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对你们的强制执行我们有异议。”刘莉说,“有无关系,我们调查后才知道,我们要查清三者之间的关系。”程回答说,“你们可到工商局去查。”

  几经较量,程海波才让人将搅拌站的营业执照副本拿来。他说,承包总公司是中建三局的一个行政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营业执照;法官问,大街上到处有你们承包总公司承建工程的招牌,以什么身份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程答,这与本案无关。

  两个半小时过去了,特别委托书还未送来。刘莉宣布,“法人代表不露面,特别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也不拿来,我们无法正式谈,下午你们到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带齐一切文件。”

  [第二回合]

  两法官苦口婆心案外人充耳不闻

  下午三时,记者随咸宁中院执行法官来到湖北省高院,在四楼会议室,在高院巡视员冯蕴强、执行庭龚副庭长主持下,召开了协调会。冯巡视员开宗明义地对中建三局的代表说:“这是第三次开协调会,协调会是应你们的要求提起的,你们局长是人大代表,他向我们反映了,我们应该重视,现在先听你们的。”

  中建三局法律顾问左某说:“我没有带委托书,咸宁中院采取行动为何事先没向我们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于1999年11月1日(后纠正为2000年)与武汉汽配厂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洪山区关山一路2号的一块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租期10年,首付了两年租金48万元。合同签订后,武汉汽配厂收到咸宁中院的执行通知书,而这情况我们并不知道,咸宁中院到搅拌站现场,我们才知道,此时我们已投入近一千万元。法院不让我们进场施工,我们将受到巨大损失。我们查阅了有关法律,不管财产所有权如何转移,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不管咸宁中院是否通知过我们都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况且汽配厂还有其他地产可以查封,咸宁中院的做法侵犯了我们的权利。此案还有其他背景这里我不便说”。

  承包总公司法律顾问程海波补充说:“法院执行裁定是2000年11月7日,我们租赁合同的签定是11月1日,法院查封是在12月15日,查封在后,这决定了我们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我们的权利要不要得到保护。”

  冯巡视员问:“现在开工投入了多少?”程答:“一千多万元。”冯指着中建三局递上的清单说,“这里设备四百八十多万元,法院并没有查封你的设备,怎么能算到损失里?我们已经考虑到你们的利益,人家(华中法商专修学校)先于你们签订了买地合同,我们听了你们的请求,说可租可买,劝人家退出去了。你们打算继续租还是买?”程答:“我们要继续租赁,租金可以向阳新铝业公司交。”冯说:“租期长达10年,申请人(阳新铝业)不一定同意。”程说:“买卖要公平,我们感觉要我们买地不公平。”冯问:“哪些地方不公平?”程答:“咸宁中院要我们先打50万元到法院账上,这是强迫我们买。再一个就是价格问题。”

  冯严正指出:“说买是你们自己提出的,在我们面前你们就提出过。打50万元到法院账上,这没有什么不公平。你们不买可以退给你们,价格是房地产评估所做出的,不是法院做出的,你们真要买,还可以商量。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你们的利益,你们不能今天这么说,明天那么说。正是由于你们答应可租可买,态度不错,几次找到我们,我们才同意你们继续施工,是我签的字。”

  阳新铝业公司的代表石教德情绪激动地说:“此案拖到现在已有6年了。咸宁中院到武汉不下几十次,都没有执行下来,我们对此很不满意。阳新铝业公司是一个困难企业,有几千职工,已停产五六年,职工基本下岗。为此案的执行已花了不少代价,在这里我不便说。好不容易找到能执行的这块地产,却又被中建三局强行占了。原来说可以买,等到我们做通买家的工作,让它退出,中建三局又出尔反尔,说不想买了。我们感到受了他们的欺骗和蒙蔽!他们现在说,我们强迫他们买地。我们并不想卖给他们,请他们马上退出,并赔偿损失。他们撕毁法院的封条,拆了8栋楼中的5栋,要求他们恢复原貌;他们想继续租,我们不能答应,租期10年,阳新铝业公司撑不了10年。这笔钱对厂子、对职工都是活命钱,他们已经等了6年了,还要让他们再等10年吗?”

  刘莉在发言中交代了执行的程序后,拿出两份谈话笔录说,“2000年12月14日,申请方向我们反映有人在裁定要查封的土地上测量。我们到了现场,后来到汽配厂找到轴瓦分厂副厂长肖某,我们问他是谁让出租的,回答是总厂;问何时租的,租金多少,回答是,这个月,没几天。第二天,12月15日,我们查封了这块房地产,并到混凝土供应站找到副站长宋某,他说,今年12月3号或4号,我们与武汉汽配厂签的承租协议。我们向他申明了四点,你们只是投入了48万元租金,还没有进场施工,为减少损失,应解除承租合同,不准进场,立即停工,并把承租合同提供给我们”。

  冯巡视员插话:“两个未谋面的人的说法是吻合的,说明合同是12月初签的,你们提供的承租合同的日期是11月1日,按法律说,这就是倒签合同。”

  刘莉说,“为执行此案,我们跑了不下30次,阻力很大。今年2月21日上午,我们到中建三局,通过值班人员通知承包总公司的樊总,经同意后进了樊总办公室。我们说明来意,出示了证件,她却冲我们大喊:‘你们滚出去’。我们本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为避免冲突,我们退出了。”

  在场的人闻此无不动容,中建三局的代表也低下了头,但嘴上还在辩解:“樊总那天情绪不好,我们已经专程到咸宁中院向法官道了歉。”

  程海波继续辩解:“宋某只是供应站副站长,对企业签定的合同并不清楚,他的话的准确性值得怀疑。况且二人的说法有很大距离,一方说没几天,一方说是3号或4号。咸宁中院2001年2月9日才给我们执行通知书,主体还写错了(多了几个字),我们都没有计较。法院完全抛弃了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没有考虑我们是善意的,也是受害者,不是被执行人,我们的利益要得到保护。”

  冯巡视员正色说:“执行中绝对公平、绝对正确是没有的,要把握大的原则。我告诉你们,咸宁中院在执行程序上没有错误,名字写错了,不算大错误,还可以改过来。而且你们不提供营业执照,他们按你们的名片写的。给你们发通知书,你们说自己是案外人,不给你们发,你们又指责法院。法院封条在那儿,有照片为证,事先也告知了你们,你们不跟法院协商就撕毁封条,拆毁房子,这总是事实吧。就这一条,根据法律,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没有那么做,正是不要让你们损失过大。现在还是协商阶段,协商不成,你们停止施工,清场。你们多次找到我,表示买也可以,现在又说不买,还说人家强迫你买,你们千万不要以为生米煮成熟饭我们就没有办法了。”

  冯强调:“执行中首先要考虑债权人利益。你们(中建三局)一再强调保护国有财产,十五大有个精神,不管国有、集体、个体,合法利益平等保护。省人大副主任是一个案子的当事人,我们通知他来,他就来了,今天你们中建三局的领导没有来,我欢迎他随时来找我,但我不接受任何人再来说情。我愿意得罪关系户,得罪少数人,不愿意得罪党,得罪法律。”

  [第三回合]

  省高院限期答复 执行路前景难测

  在征求中建三局的意见时,他们仍然坚持原来主张,租赁合同是合法的,并要求如果对承租合同有异议,省高院要下个裁定。

  省高院执行庭的几位领导最后给了中建三局一个期限,让他们做出答复:在本月底之前,就是否买下这块地做出决定。

  这又是一次未完成的执行。本来咸宁中院已做好了强制执行的准备,在省高院的协调下,只得暂时撤兵。

  阳新铝业公司代表石教德没有一丝胜利的感觉,他一声长叹:这不过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即便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答应买下这块地,小小搅拌站也无实力一次付清地价款,将来还会有一场债务纠纷,还有一场漫长的执行路在等着我们!

  执行过程告一段落后,记者请咸宁中院执行法官谈谈“执行难”的感受,他说,执行有三难:一难,被执行人是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你不能封它的办公楼,也不能封它的账户,它欠债“理直气壮”;二难,是一些在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它们的法人代表往往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他们抗拒执行时,法官不能对他们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他们在到洪湖市一企业执行时就遇到过这种情况,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人大代表,竟组织人围攻执行法官,包括随同采访的记者都被扣为人质;三难,是来自行政部门及其他权力机关的说情、干扰。

  在这次执行中,没有暴力抗法的场面,没有激烈冲突的言辞,在法官与案外人的辩驳中,却暗藏着力量的交锋。我们可以看到,执法者的力量不仅靠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且直接来自法律本身蕴涵的公理与正义,来自执法者对法律的信仰、把握和运用。

  在执行中,涉及多方的利益,有申请人(债权人)的、被执行人的、有时还涉及到案外人的。在不可能一碗水端平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优先保护谁的利益?依据什么法律原则,运用什么策略,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保护?如何排除来自法院内外的干扰?这些都检验着执行法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智慧。同时,克服执行难,优化执行环境,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那些有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人物,他们能懂法、守法,律人先律己,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将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的福音。(本报记者储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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