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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毒针案”追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7:43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徐小平)闹得满城风雨、历经两次开庭的校园内注射毒品致昏迷一案,昨天下午终于有了结果,白云区法院认定:陈某是自愿注射海洛因的,赵某对此应负70%的责任,广园中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999年9月21日下午,广园中学的赵某、陈某、梁某等4名初三学生在学校制衣厂平台注射海洛因,陈某注射后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市十二人民医院救治。陈某将赵某及广园学校
告上法庭,法庭又将帮陈某抓住手臂的梁某追加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向景泰派出所所作的陈述及其所写的认识材料均可证实,陈某是自愿注射海洛因的。赵某以其吸毒经验教唆、利诱,并提供毒品及帮陈某注射,对陈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明知毒品的危害性,但其意志不坚定,在赵某的教唆引诱下同意试毒,故其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即应自负30%的责任。尽管在场的梁某帮陈某拉起衣袖及抓紧手臂,但注射海洛因完全是赵某与陈某之间的行为,与梁某的行为无关,故梁某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广园中学在事发前已先后多次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禁毒教育活动,赵某、陈某等人也在该校组织的“远离毒品”签名活动中签名,因此,该校对赵某、陈某等在校学生已尽了教育的责任。赵某虽在校内为陈某注射海洛因,但因是在旷课时间脱离学校、老师的监管范围进行,学校、老师并不知情;而且学校在获悉陈某中毒晕倒后,已尽最快速度组织师生将其送往医院,使其得以及时抢救,已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陈某注射海洛因后,在身体及精神上都受到损害,现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合理,但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按其损害程度及责任分担,其精神损失费以4000元为宜。故法院责令赵某的父母赔偿陈某精神损失费等6000多元,陈某母亲返还赵某垫付的1000多元医药费。原告表示不服此结果,仍将上诉。(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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