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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校被打“毒针”案判决 教唆者赔六千受害人也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8:59 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熹,通讯员徐小平、严剑飞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学生哥在学校被同学打“毒针”一案,昨天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有两点引人瞩目:一是认定原告、初三级学生阿青(化名,事发时未满16周岁)是在同级同学赵友(化名)的利诱、教唆之下,答应注射毒品海洛因的,而非被赵友强迫打“毒针”,故此判令赵友及其父母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共6200余元;二是认定
学校不应负赔偿责任。

  “毒针”事件发生于1999年9月21日,涉及广州市广园中学的四名初中生:初三级的赵友、阿青和阿亮(化名),初二级的阿冲(化名)。据法院查明,当天上午课间休息时,赵友、阿冲(均有吸毒行为)对阿青、阿亮说,他们可以买到海洛因,问阿青、阿亮是否尝试注射。上午放学后,赵友掏钱让阿冲去购买海洛因。

  下午2时10分许,赵友、阿冲把阿青、阿亮叫到学校足球场围墙边。阿冲取出刚买回来的海洛因和针筒,赵友先为阿冲注射。阿冲注射后感到头晕,就到一旁休息。接着,赵友问阿亮、阿青是否注射,阿亮表示坚决不注射。阿青先是说不愿意,后在赵友的引诱下,同意注射少许。于是,赵友就为阿青打了“毒针”。很快,阿青晕倒过去,后被老师与学生一起送院抢救。

  “毒针”事件发生10个月后,阿青向法院提起诉讼,说自己被赵友强迫注射“毒针”,而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监管之责,对事件负有责任。阿青要求赵友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赔偿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约30万元。

  法院经查阅事发后当地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查明事实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阿青是被赵友强迫打“毒针”的,但赵友教唆、利诱阿青打“毒针”,应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七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三成的责任由负有一定过错的阿青自己承担。

  法院还认定学校免责,因为广园中学在事发前已重视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尤其是禁毒教育,赵友、阿青等人也在学校组织的“远离毒品”签名活动中签名,因此,该校已尽教育之责。赵友虽在校内为阿青注射海洛因,但因是在旷课时间脱离学校、老师的监管范围进行,学校、老师并不知情。

  宣判后,阿青及其母亲、代理律师均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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