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贪官虞德海在深圳接受公审。虞曾是深圳特区的风云人物,被捕前任深圳市南山区区委书记。他的受贿事实主要是,接受个体工程承包商纪某某的"感谢费"45万元,接受李某某送的一套价值88万元的商品房,这两个人都在工程承包中得到过虞的"关照"。虞还指示人事部门给林某某办理调动,得到林的感谢费20万元。此外,虞尚有港币现金5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有人曾为虞德海辩护说,虞"贪赃,却不枉法",应减轻罪责。这种观点认为虞收受贿赂后,为他人牟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比如纪某某要求承包工程和要求返还拖欠的工程款是无可厚非的,林某某的工作调动符合法律和政策,李某某承包的工程也是合法的。虞是"贪赃不枉法",与"贪赃枉法"是有区别的。前者社会危害性较轻。虞为他人牟取利益的程序和方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因此应从轻处罚。
"枉法",词典的释义是"歪曲和破坏法律"。具体到虞身上,"贪赃不枉法"这种逻辑到底成立不成立?
虞之所以办得了这么多"好事",并且还能得到那么多好处,是因为他重权在握。把批条子、办调动等轻描淡写地看作"做人情",显然说不过去。试想,什么样的"人情"能值几十万元呢?如我等普通百姓,既办不了调动,也批不了条子,即使能办,恐怕也值不了那么多钱,盖因手中无权。虞这种典型的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行为,不是"枉法"又是什么?
虞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合法的,这种说法看似有理,但问题在于,虞在为他人牟利的同时,也为自己牟利,而且还是暴利。假如虞通过合法程序办合法事情而没有受贿,自然不会"枉法"。可实际情况是虞收受了贿赂,这岂有不"枉法"之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都以这种"合法"行为为自己谋利而不用负法律责任,后果将不堪设想。
把通过批条子、办调动来受贿牟利看作合法行为,从而为当事人开脱罪责,这种观点危害不小。它事实上承认了国家工作人员依靠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利的合法性,并且还要求为此受益的老百姓对国家工作人员感恩戴德。这种观点对我们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对建设一个文明、法治国家都极为有害,也与共产党的宗旨相背离。虞身居要职,长期、多次、大量受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这样的人不"枉法"还有谁"枉法"?这样的人不依法惩治还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刘成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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