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中明报道 “恶少”强索的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少年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怎样正确使用逮捕措施?近日,上海市检察官协会、市人大内司委、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办案第一线检察官共聚一堂,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理论进行研讨。
这次研讨活动是对上海十多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践的总结回顾,共收到论文46篇,经由检察官协会聘请的专家学者评审,从中选出11篇进行交流。检察官们结合办案实践撰 写的论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从而更好地指导执法实践。
据悉,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司法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只能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既保护少年利益又保护社会利益的特殊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科技的广泛运用,诱发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加。从80年代起,上海市就参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即“北京规则”倡导的要求,进行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探索。至1996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实现20个基层检察院全部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统一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起诉、出庭公诉、预防犯罪等工作,这些司法实践活动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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