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孟鹏) 原乐清兴业金融服务社董事长王新方因涉嫌挪用资金4666万元,被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乐清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天早上8时许,公诉人乐清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走上法庭,引人注目的是他不但拿着厚厚的卷宗,还提着两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的是王新方私刻的印章126枚(其中单位公章53枚、个人私章73枚)。
据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王新方伪造了50多个企业名称,再私刻企业、个人印章;利用董事长的身份,采用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该社集体资金。从1999年2月至8月,共计挪用该集体资金77笔4666万元。
检察官说,王的冒名贷款手法是这样的:1999年2月8日,他利用乐清国际银城广场贷款100万,再用空头公司乐清海洋电器设备公司作担保;1999年3月1日其用同样手段,用银城广场贷款30万元,但这次担保公司是华东开关厂……
检察院认为,王新方身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但被告辩护人认为,王所属信用社是属于私有财产,不属于刑法挪用资金罪规定的公司,其行为不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悉,乐清市法院将择日再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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