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粤纪宣)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制定下发《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作出规定。
《规定》指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