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上诉案:工商人员执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去年6月24日,外地菜贩武某某占道卖菜被取缔时,与工商人员发生争执。后武所孕胎儿自然流产,武即状告盘龙工商分局及执法工商人员,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16万余元,并追究执法人员刑事责任(本报曾作详细报道)。同年10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武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占道摆设临时摊点,工商执法人员对其违规行为取缔时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并用扁担殴打执法人员,住院后又使用导致孕妇流产危险的药物,流产是外力及药物、胎儿发育不良等多种因素所致,工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虽有拉扯武的行为,但是在武不服从管理,并被其用扁担击打情况下所为,工商人员的行为没有明显失当之处,不构成犯罪,盘龙工商分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事件发生后,昆明某报以“暴拖暴打”、“践踏法律”等标题连续发表10余篇报道。盘龙工商分局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欢迎舆论监督,但应客观公正。张明(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