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树鹏、通讯员陈学军)4月16日,沧州市新华区法
院作出公开判决,两名私盐贩子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3年和6年有期
徒刑。据了解,因贩运私盐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沧州还是第一次。
2000年8月17日,沧州市刑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查封了设在沧县
兴济镇一废弃砖窑内的非法炼油厂,出乎意料的是,在炼油炉旁边的库
房内,还发现了57吨私盐。经调查,私 盐窝主系沧县兴济镇小鲁庄村民
徐寿华。为牟取暴利,徐寿华私自从黄骅二盐场购进海盐,经粗略加工
后冒充食盐销售。据查,自1998年到2000年8月间,徐寿华伙同沧县交
通局职工徐敏泉多次将无碘盐冒充食盐贩运到山东、河南等地,数额高
达71吨。除此以外,徐寿华还独自销售私盐约32吨。1998年至2000年3
月间,徐寿华和徐敏泉曾先后受到沧县盐政所、泊头市盐政所、沧州市
盐务局、山东菏泽盐政管理处的处罚,但仍不思悔改。
法院认为,徐寿华、徐敏泉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有关
法律,徐寿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徐敏泉被判处有
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沧州市盐政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沧州曾是私盐贩运的“重灾区”,
有一些私盐贩子贩运的数额很大,已经触犯了刑律,但多年来,却没有
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发生以后,沧州盐政管理部门协助司法部门
到山东、河南等地调查取证,依法追究私盐贩子的刑事责任,对贩运私
盐的不法分子将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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