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案件。面对险情,挺身相助而受伤的徐德保,依法从受益人处获得了相应补偿。
徐德保原系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山家林煤矿工人。1999年8月19日中午,薛城区二号煤矿上一辆从井下不断提升的矸石车,被卡在翻罐笼内,井下的工人自己无法排除。矿工出身的徐德保在不远处看到了这一情况,操起一根木棒上前帮助排除故障。在故障被排除的同时, 徐不小心被活动的轨道弹起摔在矸石漏斗处的铁板上,住院治疗164天,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徐的治疗费用由其原所在单位报销,但在其伤残补助费用问题上,徐与二号煤矿产生纠纷,遂诉至薛城区法院。被告方认为,本矿在明显的位置悬挂了警示牌,禁止非本矿人员入内,否则,出现事故后果自负,因此,对此事故被告没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帮助被告排除故障而受伤害,被告虽有警示牌禁止非本矿人员入内,但原告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被告虽无过错,但作为受益人也应对原告的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后经调解,双方互相谅解,被告方在先前已给付部分费用的基础上,当庭支付原告补偿费用四千元。(赵贵虎 张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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