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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推行申请执行备案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7日14:53 法制日报

  本报讯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在执行工作中试行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制度,效果良好。

  该院试行的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明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或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申请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也不会有结果,但申请执行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暂不
予立案,而通过备案登记,认可申请执行人已行使申请执行权并保护该项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其办理程序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部门立案并移送执行庭执行;对基本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由立案部门移送执行庭召开立案听证会,审查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行庭提出准予立案的意见,退回立案部门立案后交执行庭执行;如不符合立案条件,但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执行备案登记表,由立案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备案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在备案登记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可办理执行立案手续正式进入执行程序;备案登记后,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申请执行时限重新计算。

  据悉,经过半年多的推行,该院执行工作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首先是在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强调了其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责任以及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的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导致的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不少申请执行人认为一经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地立案并兑现权益的偏激认识;其次是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给予备案登记、暂不予立案的处理,既使人民法院不失对此类案件情况的掌握,又降低了执行成本,减少了重复劳动,同时还避免了中止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尴尬,减轻了法院自身的压力。目前已受理申请备案的57件案件,无一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缠诉;最后是在一定期间内保留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权,使申请执行人有较充分的时间亦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从而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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