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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胺磷下月起禁售禁用 违者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7日17: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洪伟、实习生甘嘉升)为防止农药中毒事故,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广州市政府日前发出通告:从今年5月1日起,广州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

  按照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的通告》的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同时,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推荐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品种代替甲胺磷农药。市、区(县级市)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的监督和管理。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该通告。

  按规定,销售甲胺磷农药及其混配剂的,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销售和使用,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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