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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爆炸案开审 主犯靳如超在法庭上痛哭(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8日03:11 检察日报

当公诉人出示受害人照片时恶魔靳如超禁不住痛哭流涕。

  本报石家庄4月17日电 震惊海内外的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今天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双双关注和期待的眼睛聚焦在这里——法律必须严惩凶手,告慰在惨案中遇难的108个生命,捍卫法治社会的正义和安宁!

  上午8点,来自石家庄市检察院的4名公诉人走上法庭,对涉嫌制造“3·16”特大爆炸案的被告人靳如超爆炸、故意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案起诉的还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
爆炸物的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

  人们记得,一个月前的3月16日凌晨,几声巨响惊碎了石家庄宁静的夜空,随着多处楼房的坍塌,108名正在熟睡的居民还来不及判断发生了什么就被无辜地夺去了生命。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严正指出,“3·16”爆炸案是被告人靳如超精心策划、蓄意实施的一起特大刑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都特别严重。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和多媒体示证,列举了靳如超的犯罪事实:

  今年41岁的靳如超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减刑释放。他一直对其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等人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今年3月12日他同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均为河北省鹿泉市农民)商定以每吨1700元的价格购买炸药。次日下午从王、郝手中购买25公斤炸药,并做了爆炸试验。3月14日上午以950元从王、郝手中购买炸药575公斤,并分装成14袋。

  3月15日晚7点,靳如超以拉货为名租用摩托三轮车分两趟将炸药依次运到:电大街13号市五金公司宿舍1单元门口西侧100公斤;民进街12号院50公斤;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100公斤;国棉三厂宿舍便道花池边325公斤。当晚他还将从被告人胡晓洪(重庆市垫江县农民)处购买的雷管和纸药捻连接成引爆装置。

  3月16日凌晨2点左右,靳如超乘出租车到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将事先存放于此处的100公斤炸药,分别放于3单元的2、4层平台处。又雇用摩托三轮车将存放在国棉三厂宿舍花池边的炸药,分两次运到国棉三厂宿舍16号楼2单元的门口西侧。他分别在16号楼1单元一层楼梯旁、2单元一层楼道南墙下、2单元西侧一楼窗户下,各放100公斤炸药,在15号楼西墙外侧放置25公斤炸药,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在炸药上扎洞插入引爆装置。按16号楼1单元、2单元、2单元门口西侧、15号楼西墙外侧的顺序依次将引爆装置点燃。之后,又连续乘出租车依次到市建一公司宿舍、市五金公司宿舍、民进街12号院,用同样的方法,将事先放好的炸药一一引爆,随即逃离现场。

  凌晨4点16分,国棉三厂宿舍16号楼发生爆炸,致使楼房整体坍塌;4点30分,市建一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3单元坍塌;4点45分,市五金公司宿舍发生爆炸,致使该楼1单元坍塌;5点,民进街12号院发生爆炸,致使该院部分房屋倒塌。爆炸共造成108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人。

  公诉人宣读了长长的死亡者名单,死亡记录显示,在这108条生命中,有年逾古稀的老人,他们劳累一生本该与儿孙共享天伦之乐;有出生才6个月的孩子,他们的人生之旅才刚刚起步;有天真烂漫的儿童,他们第二天本该走进学校的课堂;有充满生命活力的年轻人,多少工作等着他们去完成;有同时被害的夫妻和几代同堂的家庭,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如此共同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

  公诉人义愤的声音在法庭回响,“靳如超的犯罪行为不仅残忍地剥夺了100多名无辜群众的生命,同时也给众多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痛苦和创伤;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同时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恐惧,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人靳如超的罪行千夫所指,举世共愤!”

  公诉人进一步分析说明指出:“爆炸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靳如超为了发泄个人不满,视自己的亲人、邻里为仇敌,犯罪对象直接指向众多无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并且把爆炸时间选择在凌晨人们熟睡之际,把实施爆炸的地点选在了人口集中的居民楼,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他在4天多的时间里,有计划地进行爆炸试验,购买、运送、藏匿炸药,精心选择放置炸药的部位,制定引爆炸药的次序,实施引爆并逃离现场,足见其手段之残忍。”

  公诉人还指控靳如超故意杀人,事实是:今年3月9日下午2点左右,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岩蜂洞村韦治花家中,因婚姻问题与韦治花发生争执,用砍柴刀向韦治花头部连砍数刀,造成韦颅脑开放性损伤、脑组织破碎死亡。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认定的事实还包括,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先后非法制造硝铵炸药,并以每吨1300元至17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靳如超等人,共计24050公斤。

  公诉人认为,靳如超的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胡晓洪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人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严惩。

  由于被告人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庭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4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在法庭上为其进行了辩护。

  下午5点,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于明天下午继续开庭。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肖玮 袁正兵 高洪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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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开审 靳如超被押上法庭(2001/04/17/ 20:45)
石家庄特大爆炸案开庭 靳如超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1/04/17/ 20:37)
图文:法庭向靳如超出示问讯纪录(2001/04/17/ 15:28)
图文:靳如超被押解下庭候审(2001/04/1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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