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要取得实效,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确保打击力度,非常关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定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对犯罪的打击不力问题。
“严打”整治,重在严厉,贵在依法。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斗争中,决不能因为某个环节的打击不力而影响整个斗争的开展。从过去的实践看,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主要表现为,该立案不予立案,该捕不捕,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办案中久拖不决等。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自身切实做到严格执法,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的同时,还要依法加强诉讼监督。一要加强立案监督,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纠正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现象。尤其是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有关部门不立案的,检察机关要作为监督的重点,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二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注意防错防漏,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应依法追捕、追诉。三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发现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四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现象,解决“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正人先正己。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检察机关要通过不断加强内部制约机制,继续开展教育整顿等,防止和及时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苗头,严肃查办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同时,还要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中,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案件,把惩治司法腐败同“严打”刑事犯罪有机结合起来,严肃查处隐藏在司法机关内部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在各级党委的有力领导下,只要检察机关加强执法监督,政法各机关分工密切合作,保证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稳准狠地惩治犯罪,中央确定的“两年内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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