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桩交通肇事案,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交警大队却出具了两份结论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法院指出“程序显属严重违法”。海北州公安交警支队则以“工作失误”一言以蔽之。
2000年3月24日,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政府的一辆小客车发生翻车事故,坐在车上的该县县长不幸遇难身亡。
事发之后,祁连县交警大队迅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事故原因调查,并于3月26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由于前轮胎突然破裂漏气,导致方向失控造成翻车,是一起驾驶员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机械事故”。
对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各方均未提出异议。保险公司、车辆单位也及时履行了各自的赔偿、补偿责任。
2000年8月16日,祁连县交警大队突然将肇事司机董占魁传去,草拟了一份改变事故情节的笔录,要求董签字,遭到拒绝。董占魁告诉记者,交警队的人对他说,县长家人关系多、势力大,你不假装认罪,今后就难得安宁。董无奈,便在笔录上签字。他还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曾多次对他实施了恐吓、辱骂、软禁和殴打等行为。
8月17日,交警大队对已修复好的肇事车进行复查,得出了一份证明肇事时“右前轮胎未破裂”的技术鉴定。
8月18日,交警大队在没有撤消、终止第一次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又制作了第二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董占魁驾车超车行使,与乘车人闲谈,注意力不集中,临危时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以致车辆驶离路面,发生了此起重大交通事故……”
2000年12月24日,祁连县检察院指控董占魁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提起公诉。祁连县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董占魁犯交通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董占魁所驾驶车辆单位负责支付死者死亡补偿费、扶养人生活补助两项共24896元。原、被告双方都当场表示上诉。
2001年2月26日,青海省海北州法院下达裁定书认为:祁连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办理此案期间,出具了两份结论不同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显属严重违法。并将此案发回祁连县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4月2日,祁连县法院发文给祁连县检察院,建议撤回起诉,并要求查清以下问题:(1)肇事车右前轮胎是何时何因泄气的?并提出科学的鉴定结论;(2)2000年8月补拍照片、并作了鉴定的轮胎是否就是肇事车的右前轮胎。
法院还要求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4月4日,海北州公安交警支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称祁连县公安交警大队此前的做法是工作失误,决定撤消第一份责任认定书,维持第二份。
下达这份决定书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是什么,海北州交警支队没作解释和说明。此案目前还在进展之中。本报记者 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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