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东亮 俗话说“人走茶凉”,但施孝方巴不得“茶”快点凉。他离职虽已两年多,但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依然是他。为此,该公司发生的纠纷没有少找他的麻烦。“代人受过”两年多后,这位70岁高龄的老人走进法院,与原受聘公司打起了姓名权官司。
施孝方于1994年3月退休后,受聘于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任副总经理。199 6年8月,他被公司指定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1998年10月,他在与被告公司解除聘用关系时,提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负责人虽口头答应,实际并未办理。此后,由于他在被告公司有着这一“特殊”的身份,被告公司不少纠纷牵扯上了他,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为此,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依法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海力丰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在庭审中,对于施孝方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按原告施孝方的要求尽快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失作出补偿。
庭审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补偿施孝方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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