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洁)家住华宁路的赵某借给钱某的6万元钱,因钱某突发疾病而差点颗粒无收。日前,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1999年,钱某因搞私人运输业务一时缺钱,向关系很好的赵某开口借钱。赵某二话没说,于同年2月4日、7月2日分两次共出借人民币6万元,并分别收取借条。在第一张借条上,两人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当赵某上门追讨债务时却被告知,钱
闵行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两张借条上的字确系钱某所写。赵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人约定的2%的月息,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某归还赵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利息7722元,同时承担鉴定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