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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成立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8日16:27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拓峰)4月17日,省人事厅杨宝珊副厅长对外宣布:今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人事档案均应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对象由过去非国有单位拓展到国有单位,人事政策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一视同仁。

  省人事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在增人计划、调动指标、工资定额、职称名额上人事部门要实行专项指标
专项办理,由人才交流中心一个窗口受理,报人事部门审批。对于国有事业单位,在增人计划、调动指标、工资定额上各级人事部门要留出一块给予保证,并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逐步转化管理方式,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直接办理。在人事政策上,突出了国有单位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特点。《意见》明确规定,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均可采取单位选人、聘用代理的新的人事管理模式,实现人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人事代理的承办机构。若高校毕业生(指本科以上)与实行人事代理的西安某非国有单位签约,其户籍也可落在西安,并可按规定办理有关人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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