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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呼吁:完善立法工作 减少真空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8日16:58 南方网

  本报讯 针对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广州市公安局昨日向市人大汇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行情况时指出,由于一些立法上的不足,致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辍学和未到学龄的儿童犯罪上遇到新的问题,公安机关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工作,减少在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改善学校治安环境。

  市公安局指出,我市低龄人犯罪呈上升势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抓获了一批
又一批偷窃扒手,最大的才十三四岁,最小的只有四五岁,对这些低龄违法少年,虽然其犯罪事实清楚,却因年龄偏小,难以作出处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第38条又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对需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市公安局指出,上述规定,是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在校学生进行处罚的依据。而对于那些未到上学年龄或者虽然达到上学年龄却辍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罚,法律未曾规定,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此外,第38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公安机关认为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操作,如果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不管教,该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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