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前天对美国奥多比公司诉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年华公司停止对美国奥多比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奥多比公司损失人民币15万元”。
1999年8月,美国奥多比公司委托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对侵犯他们公司软件行为进行调查后,发现“年华”公司在出售计算机时,随机附送奥多比公司的软件光盘。奥多比认为“
在前天的终审判决时,市高院认为,美国奥多比公司是这起案件所争议的软件著作权人,由于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奥多比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上海“年华”公司未经美国奥多比公司的同意,非法复制其软件,构成了侵害,法院判决“年华”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奥多比公司损失。(记者 宋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