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从5月1日起,南京市所有降价销售商品和 提供服务的商家都必须使用红色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并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 价及现价。
物价部门规定,商品经营企业在60日内、服务企业在10日内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正当降价促销时,应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降价标价签, 经营者同时应保留降价前30日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经营者 不得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