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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为靳如超辩护目的在于给社会一个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9日03:21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4月18日电 “为靳如超辩护,目的在于给全社会一个警示”--访靳如超的辩护律师邹强伦(新华社记者江山)

  当开庭审理石家庄特大爆炸案的控辩双方结束法庭辩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靳如超死刑后,人们在拍手称快之际又不禁要问,为什么律师要为杀人犯靳如超辩护?他是怎样进行辩护的?为此,当今天下午法院一审宣判靳如超死刑后,记者特地采访了
为靳如超担任辩护人的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邹强伦。

  记者:你为什么要担任靳如超的辩护律师?

  邹强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规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靳如超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靳如超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记者:当你接受这个任务后,心情怎样?

  邹强伦:这是一起震惊全国的爆炸案,被告人靳如超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生命于不顾,在数个地点安放炸药,制造了骇世听闻的爆炸案件。受害群众原本安祥生活的住宅楼有的倾刻间夷为平地,有的坍塌,108名无辜者死于非命。这一事件震惊了全国,以至举世瞩目。一起死伤百余人、造成数千万元重大损失的恶性爆炸事件是十分罕见的,后果更是令人痛心疾首。本案的第一被告靳如超在被世人普遍认为罪孽深重、罪不可赦、情理难容的同时,作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但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为律师,不能以感情代替自己的职业责任,应当义不容辞地履行律师的义务。

  记者:可以想像,你现在的心情十分矛盾,那么你是怎样进行辩护的呢?

  邹强伦:靳如超罪行如此严重,辩护起来确实困难。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了核实,会见了被告人靳如超,了解了被告人靳如超本人对本案的辩解,看到了大量的被害人的照片以及刑事鉴定报告等证据,心灵受到极大的震撼。这是因为,人们既为死难者痛心,又为社会治安担忧。

  记者:靳如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吗?

  邹强伦:靳如超在3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爆炸、故意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3月24日被押解回石家庄市后,在侦查人员的多次讯问中,均如实交待了自己实施犯罪的全部情节,包括如何知道什么地方可以买到炸药,怎样去联系购买的炸药,用什么方法分几次把575公斤炸药运到不同的爆炸地点,炸药如何摆放,怎样逐个点燃导火索最后引爆炸药的全部细节;交待了在云南省马关县与被害人韦志花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后,用柴刀砍死韦志花的全部事实经过。不论是在北海市公安局所作的交待,还是在石家庄市公安局对侦查人员所作的供述,靳如超所有交待的犯罪情节与本案司法机关所获取的大量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完全吻合。由此可见,被告人靳如超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交待是属实的。

  记者:有人说,靳如超耳朵听力有困难,应当作为残疾人看待。在这个问题上,你是怎样为靳如超辩护的?

  邹强伦:我认为,他生理上的残疾使其对事物的认识有一定障碍,需要引起法庭注意。他8岁得病导致两耳听力受损、语言出现某种程度的障碍。生理上的缺陷使他无法与人正常地交流,而由于他的听力和语言还有一定的功能,又不属于聋哑人的同一群体,因此他既不常与正常的人进行交往,也不进入聋哑人的群体氛围。这种情况下他与社会的交往越来越少。对于靳如超有生理缺陷这一点,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出示的靳如超的残疾证可以证实。靳如超在实施爆炸前曾用40元钱买了25公斤炸药进行试验,由于听力障碍他认为炸药的威力并不大。在实施犯罪后靳如超即逃往外地,对其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知道,被抓捕关押到看守所一段时间后,当得知其实施的爆炸行为死了人,特别是知道死伤一百多人后,他对自己的行为显露出悔恨之意。当辩护人问他你是否应对这一严重后果承担责任时,他说,现在楼塌了,后果这么严重,我承担责任。当然,靳如超是无法承担这一严重后果的责任的,他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没有预料也绝不是法律和情理所能饶恕的理由。本辩护人提出这一点旨在说明被告人靳如超由于生理原因存在的真实的心理活动状态。对于因为报复自己的几个仇人,而置与其没有任何恩怨的善良的人们的死活于不顾,这种不计后果的严重犯罪行为,法律当会依法判处。但是被告人靳如超生理上的残疾造成对事物认识的一定程度的障碍,导致了他对实施这种严重犯罪的后果与常人不一样,也是本案客观存在的一个情节。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对此本辩护人十分清楚,靳如超不是又聋又哑的人,但他的听力受损语言有障碍的事实是存在的。

  记者:你在辩护中强调要注意外因所起的作用,能对此案的判决产生作用吗?

  邹强伦:法律作为正义的化身不容懈怠,对靳如超的审判就是惩罚犯罪,就是为了神州大地人们能够安居乐业,同时也是为了告慰108名殉难者的亡灵。当然,辩护人提出有外在的因素,是提出本案存在的一些客观情节,并无意以此为靳如超开脱罪责。

  记者:你在辩护中几次强调要人们从此次爆炸案中得到启示,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邹强伦:靳如超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108名在天的冤魂再也不能回到他们热爱和留恋的现实生活之中。然而,我们应该通过这一案件的审判,得到一个启示,应该引起反思,应该给人们一个警醒。当前,社会治安事关人心向背,只有每一个人都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整个社会责任,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才是人类制定法律这一社会关系平衡器的真正目的所在。我们不能把靳如超的犯罪简单地看成是社会个体单个原因的表面现象,而要通过这一现象分析形成其犯罪的复杂实质。试想,如果他的周围环境能够及时排解他的心理障碍,如果在靳如超购买炸药的地方平时对爆炸物这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险物品严加管理,“3·16”特大爆炸案的悲剧就不会出现。因此,我为靳如超辩护,其目的就在于给全社会一个警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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