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晓亮 通讯员涂莉报道 日前,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湖北省美尔雅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长沙市阿斯派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定:湖南电视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此案移送长沙市中级法院处理。
湖北省美尔雅公司于2001年3月1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称:湖南卫视台于2000年9月24日在“玫瑰之约”栏目中插播了阿斯派公司的一则广告,“美尔雅”认为该广告使用 的摄影作品系美尔雅服饰系列广告中的一幅。阿斯派公司、湖南电视台未经许可而使用“美尔雅公司”的这幅摄影作品制作成广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同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湖南电视台在收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长沙,该案应由长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审理此案的武汉市中级法院覃兆平法官介绍:本案原告所指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摄影作品,在湖南电视台所属的湖南卫视台于2000年9月24日“玫瑰之约”栏目中的一则服装广告中予以插播。如果以广告在何处产生了影响作为侵权结果地,鉴于湖南卫视面向全国播放,其收视地具有广泛性,其导致侵权结果地也不是惟一的,这样法院就无法准确确定案件管辖。因此,该案宜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审判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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