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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办学款无罪? 茂名市检察院昨就此案出庭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19日13:26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赖颢宁)原茂名市人事局局长龚毓培、副局长张伯昌、市人才交流中心主任舒文辉、副主任潘光辉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办学分成款一案,一审几名被告被判决无罪释放,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请抗诉。昨天,该抗诉案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私分办学款87.5万元

  据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的公诉书称:1995年至1998年底,舒文辉、潘光辉利用负责茂名市人事局和茂名教育学院联合办专业证书班及大专班的职务之便,在收取茂名市人事局的办学分成款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先后截留105.9万元,并伙同龚毓培、张伯昌等人私分其中的87.5万元。另查明,1993年3月底,吕某等人为了减免城市建设统筹费,曾将15万元现金送给时任高州县(现高州市)副县长、主管城建工作的龚毓培。

  一审作出无罪判决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一审认为,茂名市人事局与茂名教育学院联合办学分成款,是单位的非法收入,且由舒文辉、潘光辉私自截留,未纳入人事局财务管理,不属公款,故龚、张、舒、潘私分不属公款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贪污罪,而龚毓培收受贿赂15万元亦证据不足,故于今年2月26日宣判4人无罪释放。

  入不入账都是公款

  茂南区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该院认为,原审判决既然已认定办学分成款是非法收入,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应没收上缴国库,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国家才能取得,原审认定不属公款,显然错误。再说,单位的收入终归单位所得,这种财产的性质不会因入账不入账而改变。因此,一审判处4人贪污罪名不成立是错误判决。该院还认为,关于龚毓培受贿一案,原来证人黄某和吕某、钟某、郭某、邱某一致指证,后黄某出庭时改变原证词,一审法院却只采信其出庭证词而作出无罪判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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