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19日消息:中央纪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礼
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内容。
规定要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所属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 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对于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以后,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
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按领导干部本人收受处理。对于向领
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可以不
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对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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