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19日,四川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发出通告,敦促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在“狂飚-B”整治行动中,尽快向警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
通告指出:凡有以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限2001年7月30日前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坦白交待所犯罪行,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 、弹药等物品的,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取“保护费”,经营地下赌场和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犯罪以及盗抢机动车犯罪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以及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运输、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
六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电话:
四川省公安厅:028—6301098白天 028—6301176晚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675200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028—661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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