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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行就该你一家统吃? 听证会上质询邮局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0日12:53 解放日报

  “黑马”难容1999年9月,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市新闻出版局许可,在市工商局注册后,正式开业。这家民营企业提出“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的经营理念。

  尽管阳光报业公司的业务量不到邮局的5%,但这匹“黑马”的出现仍然引起邮局的足够重视。

  在阳光公司成立之初,张家口市邮政部门展开了强大的竞争攻势,针对阳光公司的“不怕楼高”,邮局提出“不管楼多高,巷多深”。

  但是,这种局面维持没多久。1999年底,张家口市邮政局在媒体刊登声明:“近期,在我市发现以‘某某报业’名义擅自进行邮发报刊征订活动,破坏了邮发报刊正常的订阅发行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

  2000年11月21日,张家口市邮政通信管理办公室向阳光报业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对已征订的邮发报刊做退订处理。

  2001年2月28日,阳光公司的董事长郭东生接到张家口市工商局个体科的口头通知:“根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今年年检你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加注‘不得经营邮发报刊’。”

  3月28日,张家口市邮政局向阳光公司下达邮政通信行政案件听证告知书,拟对阳光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78万元。今天,按阳光公司要求,邮政局召开听证会。据新华社张家口4月19日电记者邹清丽张未民张家口市绿洲大酒店会议室。一场有关邮发报刊经营纠纷的听证会,今天在这里举行。

  案件调查人:张家口市邮政局邮政通信执法队负责人王可;

  当事人: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东生;

  首席主持人:张家口市邮政局综合办主任孙玉武。

  上午9时30分,听证会开始。按照程序,郭东生(以下简称“郭”)指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与我公司的竞争对手邮政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当回避。”主持人以同法同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予以驳回,听证会继续进行。

  邮局有处罚权?

  王可(以下简称“王”)宣读市邮政局对阳光公司的处罚决定。

  郭:市邮局对我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所做处罚建议应当撤消。

  王:根据《规定》第四条,市邮政局是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行业管理工作的。

  郭:管理权不等于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个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处罚权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或由国务院规定,省人民政府只能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规定由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阳光公司的经营行为《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是不处罚的,从而就谈不上哪个行政机关对此拥有处罚权,更谈不上由邮政部门来行使这一处罚权。

  (据记者了解,早在几年前,邮政主管部门经营多年的征订发行垄断局面已被打破。一些报业集团先后成立独立的发行公司,走自办发行渠道,并得到市场的认可。而阳光报业公司因本身没有报刊,主要业务就是征订零售,跟邮政部门的这部分利益基本重合,故产生的反响尤为强烈。今天听证会争论的焦点也从此展开。)

  征订行为合法?

  王:“阳光报业”是超范围经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报刊征订,只有零售,而征订和零售是两个概念两种行为。

  郭:《邮政法》没有对报刊“征订”一词作出具体规定,征订只是报刊零售经营的一个环节。

  (双方均承认,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规对报刊征订进行明确界定。郭坚持,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阳光公司是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的。)

  以何法律为准?王:2000年9月25日河北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由邮政企业专营。按照《规定》,阳光公司是侵权经营。

  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局第83号令第五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以国家法令为准,还是以地方规章为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通过《河北省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前置条件外,其他任何部门规定的专项审批以及许可,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人大出台的条例与政府令哪个更具效力?

  (听证会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双方你来我往,出具了很多证据。)

  能否与邮政“共舞”?

  王可在总结发言中说:“《规定》把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列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之一,是邮政改革的需要,也是建立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补偿机制的重要措施。非邮政公司,其经营行为均以盈利为目的,为了赚钱,他们不惜冒各种风险和践踏法律法规。这样的公司既不能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也不能负担由此产生的高额成本。假如让邮政这样的特殊公用企业跟形形色色的非邮政公司,在所谓的‘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其结果势必使邮政的形象和利益受损。”

  郭东生在最后表示:市场可以把我们淘汰出局,保护垄断经营的文件却不可以扼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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