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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犯罪分子限期自首最后期限:7月3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0日13:40 华西网

  本报讯 (记者吕刚)昨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联合发布公告,敦促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于7月30日前限期自首,否则将从重从快惩处。 通告要求,违法犯罪人员及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限2001年7月30日前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坦白交待所犯罪行,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通告规定,对为犯罪嫌疑人和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凡本通告下达后继续从事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举报电话:四川省公安厅:028—6301098(白天)028—6301176(晚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675200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028—6617149(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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