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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午间一小时》:与白酒业的抗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0日17:28 中央电台《午间一小时》

  嘉宾:王 英

  董金生(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郑继旺(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所长)

  主持:庄 丽

  责编:刘 钦

  (音板)

  主持人庄丽:听众朋友您好,欢迎您继续收听今天的《午间一小时》,我是主持人庄丽,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是生产酒的大国,酒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着很独特的作用,俗话说无酒不成席,可以从一个侧面来说明这个问题,但是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因为喝酒而死亡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吸毒的人数,酒成为仅次于香烟的第二大杀手。如果您一直在关注媒体的报道的话,您也许知道王英这个名字,她是河南许昌的一位普通教师,1997年丈夫因为过量喝酒致死以后,她开始走上了起诉白酒的道路,经过起诉,上诉,申诉,王英是屡诉屡败又屡败屡诉,最近听说王英又提出了全国无酒日的新主张,那么她为什么要一直坚持对白酒的斗争呢?我们把王英女士从河南的许昌请到了录音间,同时应邀而来的还有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副秘书长董金生先生和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的所长郑继旺教授,在节目开始前我想要告诉听众朋友的是在我们刚录制完这期节目的时候,我和编辑刘钦都感觉不太满意,或许是因为王英刚下火车还很累,或许是因为其他我们不知道的原因,王英在节目中说话一直都很谨慎,直到录制完这期节目以后,在节目的下面编辑刘钦又和她谈了很长时间,王英才谈出了节目外的更多的想法,那么考虑到王英的心情编辑没有拿出录音机,而是静静的听她说,后来在征求王英本人的同意以后,在制作这期节目的时候,编辑把跟她聊天的感受和思考加在了节目中,接下来就请您收听这期节目。

  (编辑手记:听众朋友好,我是本期节目的编辑刘钦,在录制这期节目的时候我多次和王英联系,商定录制节目的时间,详细询问关于她个人的情况,以便于向主持人提供详细的嘉宾资料,在经过几次通话以后,我的想像里,这位为打官司欠债6万多块钱的公众维权人物应该是一个精明强干,做事利落的人,但是在录制节目的当天,我下楼接她进中央台的时候,出现在我面前的是一个穿着极为朴素,手上拎着一个红色布兜,个人不高的40多岁的中年人,和我说话更是极为小心谨慎,看得出来,她是一个怕再受伤害的人,在录音节目的过程中,她的小心谨慎表现得更为明显,虽然我们一再要求她放开谈,但是她总是问主持人我应该谈些什么呢?她说她在话筒前有些无所适从。)

  庄:我问一下王英第一个问题,在许昌是不是所有人都认识你?

  王:不是这样。有的知道,我也不想让太多的人,只要这件事对消费者有益就行,我个人倒是很渺小,没什么。

  庄:那你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你为这件事在打官司吗?

  王:都知道,其他有些人也都知道。

  庄:那就像你说的在许昌也不是所有人都知道你,我想收音机前的人不知道你,不知道你打官司这件事,您能跟我们介绍一下吗?

  王:可以。我现在是河南许昌电视大学的一名教师,我的事情就是从97年开始,我丈夫他原来身体很棒,没有什么病,一直都正常工作,但是他就是有一个小毛病,有一个老寒腿,在十多年前他听酒的广告宣传和社会上的误解观念,他就开始喝酒驱腿上的寒气,开始只喝一点儿,后来一二两,三四两,渐渐的往上涨,最后一顿要喝七八两甚至一斤多,一天不喝就手发抖,眼发直,浑身没力气,他喝酒还只喝家乡酒,叫富平春,为了酒家里也不知道生了多少气,他自己也下决心说我要是再喝酒就把家里的两把刀放在脖子上自杀,但是还是断不了,到1997年4月2号中午他陪客人喝了半斤多一点的富平春,下午他就感到身体不舒服,吐了两口黄水,领导就让他提前回家休息,回家后,他为了减轻不舒服,就又习惯性的喝酒,喝了一瓶半富平春,然后倒头就睡,到了晚上肚子就疼得不得了,还吐,他经常喝了酒以后闹肚疼,我也没想到有太大的事儿,第二天才送他到大医院看,经过化验,仪器检查等等,这些检查项目,医院就确诊他是酗酒引起的急性胰腺炎,一直抢救了三天也没保住他41岁的生命。医生讲病人是因为饮酒过量引起了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这种病是现代医学无法攻克的绝症之一,死亡率很高。

  庄:您丈夫因为喝酒而去世是在97年的4月份?

  王:对。

  庄:当时大夫的诊断就是说他是因为喝酒过量导致的死亡,是这样的吗?

  王:对。

  庄:对不起,这虽然是一件提起来可能让您很伤心的事,但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情况又不能不让您谈这一段,那是不是在您把酒的问题研究透了以后才想起来打官司的?

  王:研究透觉得这不是一个消费者所遇到的事情,而是整个消费者都受蒙蔽,都不知情,都在这上面受害,所以应该是站起来向酒行业抗战,为消费者利益做出自己应尽的努力吧。

  庄:您的意思是说跟酒行业打官司不是因为您个人的事情,而是您觉得是更多人的事情,当时打官司就这么觉得,是吗?

  王:是这样。

  (编辑手记:当有些人对我们说他做的事情是为了全社会的时候可能会引来一些人的不屑和质疑,自从打官司以来王英一直在遭受这样的质疑,当她在媒体上说打官司是为了全体消费者,是为了子孙后代有一个健康的体魄的时候,有人就指出她是讲大话,是一个虚伪的斗士形象,王英说她要是只为了自己是没有办法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的。她只是想把真实的想法说出来,并没有抬高自己的意识,可是却招来了一些人的非议,她觉得很伤心,王英在录完节目以后对我说,是不是我要酒厂赔一块钱就是为了消费者呢?而让酒厂赔60万就是为了我自己。)

  庄:刚才王英女士谈到的因为酒在她们家造成的悲剧,当时王女士考虑到这个酒行业,为了更多人的利益,把酒行业告到了法庭上,那王女士,您当时告酒行业的依据是什么呢?

  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生产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保障人身安全,如果有可能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时候,应该是向消费者做真实的说明,明确的警示,还有正确使用的方法,还有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是酒行业,烟行业都没有写。

  庄:这是您告他的一个依据是吧?

  王:嗯,

  庄:那好,我们请董秘书长来给大家解释一下王英提到的消法第18条的规定和以这个为依据,您觉得有道理吗?

  董:非常有道理,因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王英女士刚才做了一些介绍,这条规定的原文是: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条说得很清楚,关于安全权的保障问题是消费者权益的最基本的问题,那么在可能发生危及人生安全的时候,应该做出说明和警示,这是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的。再有就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也有规定,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知细他所购买的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的真实情况,细在汉语里的意思是全部的意思,应该如实的告之,那么刚才讲了酒的成瘾性问题,应不应该告诉消费者呢?刚才王英女士介绍了她的一段不幸的经历,就这个而言是她个人的,我们在去年的评选维权十佳的时候,王英女士成为了候选人之一,如果仅仅是因为她个人的不幸的话,我想全国的消费者不会参与投票来推选她,意义在于,或者特殊性在于,不是她个人的事,而是她在她个人不幸的事发生以后,她在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她的丈夫能够对酒有那么大的依赖性,她也看了一些书,关于成瘾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她开始考虑,就是在白酒消费这个方面有一个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忽略了,所以她提出来,要有警示,要有说明,就是在产品的外包装或者是在产品上,这是一个很正常的,依据法律来讲是一个很正常的,很正当的要求,有些记者都在问我,说她先生喝酒喝多了,她跟酒行业打官司,这跟消费者维权有什么关系?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对这个事情的宣传还很少,所以消费者不知道,包括我们一些传媒的记者也了解得不多,我刚才说他是在白酒消费这个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要得到切实的保障,她提出了她的要求,也向法院提出了她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方面她是首开先河的人,而且为了这个方面能够落实,最后给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实效,她进行了几年的努力,包括学习一些专业知识,不曲不挠的向社会呼吁这个事情,就这件事情来讲我们觉得她超出了她自己家庭的不幸,而是在这个领域里主张消费者的权利,所以我们把她说成是公众人权或者是公众维权的一种行为,这个希望社会上能够广泛知道,如果说将来有一天在我们的酒的外包装或者产品上能够像烟一样有一个提示,就是酒有成瘾性,你在饮用它的时候要注意,等等,我想受益的不是我们在坐的这代人,可能对我们将来的人,甚至没有出生的后代都有好处。

  (音板)

  庄:那么刚才王英女士和董秘书长都谈到了酒的危害性,作为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那么酒到底有什么样的危害性呢?我们就请给郑教授给大家解释一下。

  郑:好的,咱们国家曾经有一个初步的调查,肝硬化的病人当中有40%是因为慢性饮酒造成的,酒当中有两个最毒的东西,一个就是甲醇,它的毒性要比酒的毒性大上几十倍,很多人长期饮酒,饮到最后突然失明,他不知道为什么,其实是甲醇长期的聚集造成神经损失,大脑损失这方面的例子也还是挺多。

  庄:那么酒,我们也听到过这样的说法,适量的喝酒还有益健康呢。是这样吗?

  郑:过去的中医认为少量饮酒可以舒筋活血,过去还把它做为酒引子,但是酒文化从总体上来讲我们认为是比较原始的,是一种比较落后的东西,但是少量饮酒这个按照中医的理论应该是可以的,特别是红酒,少量饮酒有益健康,红酒可以软化血管,这个有医学的根据去证明的,但是少量往往很多人不能控制,所以我们提出来最好有个危险标准,就是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应该像烟盒上写的吸烟有害健康那样,注在上头。要是比较长的话你可以写多饮伤身四个字,可能对人们有个警示作用,会好一些。

  庄:这个好像是王英女士诉讼请求中的一项,是吧?

  王:是。

  庄:您的诉讼请求有四项,您跟大家说说好吗?

  王:一个是让他写上真实的说明,酒里面有哪些成份,每种成份占多大比例,像有水,乙醇,就是酒精,还有甲醇、铅,锰,食品添加剂、氢化物等等总共400多种,最起码要把这8种主要的要告诉给消费者,再一个就是明确的警示,比方说哪些人不能饮酒,哪些人应该尽量少饮,像准备生育的夫妻,还有未成年人,还有孕妇,乳妇,还有病人,多少岁以上的老人,司机等等,多种情况不能饮酒的,都应该明确的警示上,再一个是正确使用的方法,怎么样叫正确使用?多少量?健康的人喝多少?最起码有一个社会安全量,你个人饮酒量可以大一点,稍微大一点儿的情况下也没事,你应该是社会上容许的是多少,比方你自己可以喝一斤,但是社会上只允许你喝二两或者一两半等等这样的情况,如果你超量了不仅对你自己有害,而且对社会是一种潜在的危险,这一定要写上,如果是写上的时候你在这个量内控制不住了,你就应该去住医院了,这些都应该告诉给消费者,再一个就是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已经发生危害了或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怎么预防,发生了怎么防止它继续进一步危害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应该告诉给消费者。

  (音板)

  庄:曾教授,您也听到王英女士提到的这几点要求了,那这几点当然厂家不一定都能做到,但是她提出来这几点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的,您能把她提到的这几点在众日常生活中处理的时候把握什么样的标准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郑:王英女士提的这几项要求都是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法的,刚才董秘书长已经谈到了,而且说得很好,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有这些警示写进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就懂得酒得危害,就会自觉的控制饮酒的量。

  庄:关键是人的身体情况是不一样的,量很难把握,据您对酒的研究,人们健康饮酒应该把握在什么度的范围内?

  郑:我们讲社交性的饮酒,应该是把握在适量的情况下。

  庄:也就是说什么样算适量?

  郑:国际上基本有一个研究的标准,就是白酒不要超过一两,啤酒不要超过一瓶,这是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年人,再一个红酒不要超过一小杯,就是50毫升这么一个范围,这是通常意义上来讲的,但是不同人就不一样,因为酒有依赖性,可能有的人喝半斤还没有事,但是有的人喝上一小杯他脑袋已经晕乎了,也就是说耐受程度不一样,可以说是因人而异,有的人平常都喝一点,有了耐受性了可能他的量要适量放宽一点,但是目前状况下,很难控制自己饮酒,很多喝酒的人,我是针对酒鬼而言的,都有几个过程,一开始就是豪言壮语,你一杯我一杯,干干干,干到最后就胡言乱语,胡言乱语说明大脑已经失去控制了,然后就是不言不语,到最后很多人形容就像死狗一样躺在那个地方,人事不知了,可以到那种程度,说明酒对人体的危害是立竿见影的,可以说只要喝得过量马上他就会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控制这个度,要改变我们目前各地宣传酒文化的现状,提高到一个比较文明的高度,只是娱乐性的,这个就要把握度的问题,但是很难从国家的角度,或者从医学的角度来定一个标准。

  董:我们曾教授讲的这个情况,我想在这里补充一点,也就是说现在我们国家经济和消费者的消费发展到了一个转型的时期,从小康,就是全民建设小康,温饱已经基本解决,普遍来看,有一个怎么引导的问题,往哪个方向去引导,所以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提出了一个绿色消费的年主题活动,倡导安全健康的消费,包括这种消费的行为,所以您刚才讲的过量饮酒,这个都是我们不赞成的,再一个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们要引导,不能因为传统怎么样我们就停下来,刚才郑教授讲的一些地方的酒文化问题,应该看到中国的酒文化也产生了很多积极的作用,包括一些文化作品,像李白的《将进酒》等等,但是他绝不是现在生活的现实,有它糟粕的一面,《将进酒》里讲的,五花马,千金裘,呼而将出换美酒,家里头都拿出来换酒喝,如果把它当成了现实,当成了一种文化发扬光大的话,家庭破裂,肯定的事实,所以对这些糟粕问题,我们要抛弃的,有些不要去固守,我觉得像郑教授刚才讲的,像王英女士讲的也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教育,告诉你这个酒的成分是什么,它的成分不是外面写的五粮液就是五种粮食,它是转化过来的乙醇,甲醇等等,还要告诉成瘾性,有依赖,那么成瘾,依赖以后对人体和造成的损害,如果能把这些告诉消费者,那么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够得到保护,明明白白消费的话,我想慢慢就会改变对白酒,对酒文化过分的强调,或者盲目的就去颂扬它。

  (音板)

  庄:在听到王英女士为了白酒这件事情打官司的时候我听到这样的议论,说人是有自制力的,喝酒量的多少应该把握在自己的手里头,如果做这样的确定的话好像也就否定了人的自制力,那么酒对人的成瘾性有多么大?是不是人的自制力可以把握的?我们知道在香烟当中有一种物质叫尼古丁,尼古丁是可以使人上瘾的,那么在酒当中是不是也有一种什么样的成分是让人上瘾的呢?

  郑:酒里的主要成分就是乙醇,乙醇就是使人上瘾的东西,它能使人上瘾,我们说的瘾是精神上的,他感到欣快,很多人说喝完了飘飘的,喝完了整个身体都轻松,还有人借酒消愁,为什么呢?他喝完了酒有麻醉的感觉,他感觉所有的愁都没有了,也不想了,就感觉那个时候很好,这是精神效应,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是酒有耐受性,酒随着他喝的时间长,比如刚开始他喝一小杯,不能喝,慢慢的能够喝几口,然后一两二两,随着喝酒时间的延长,他的耐受程度就逐渐提高,就像有的人,可能董秘书也有这样的体会,一开始半两都难受,但是后来他可以喝到三两四两,甚至有的喝到一斤他都没什么反应,这就是耐受性,这个耐受性逐渐提高,当耐受性很强的时候,你一天不喝就浑身不自在,像有的人就哆嗦或者腿发颤,浑身无力,我见到很多酒疯子就是第二天早上起来他就得喝酒,不喝酒就不能起来,不能工作,这就是身体依赖,这是第二个,身体依赖也是逼着他就断不了了,他一断了酒就没办法,浑身哆嗦很难受,他也要维持他的饮酒行为,这两个方面一个是精神上的,一个是身体上的,都造成了他,加大了他的饮酒量,我们曾经说戒酒的人不能突然停,突然停会出现问题,要慢慢减下来,要自己能够控制自己,现在的戒酒病房也是这么做的。咱们的很多精神病院,他的戒酒病房满满的,至少我知道北京几个大医院戒酒病房都是满的,而且还要排队,排很长的队。

  董:最近的报纸登了,沈阳专门开辟了一个医院戒酒的病房,而且去的人很多。

  郑:所以在酒的问题上,我最后想谈的就是我们的预防教育要跟上,很多人就知道酒好的一方面,不知道酒的危害,所以我赞成在小学的课本当中今后要写到烟酒的危害,只要受过小学教育的人他都知道酒是什么东西,少了怎么样,多了怎么样,这样他知道酒的危害以后,当他长大成人接触到酒,接触到烟的时候,他就会自觉的控制自己。

  庄:不过这里面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抽烟的人或者人们都可以看到烟盒上有一句话吸烟有害健康,但是好像人们没有因为这句话就不去吸烟了,那么在酒的标识上打上比如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这样一句话,它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呢?

  郑:应该说作用是很大的,比如好多人,我接触的人,我的学生他们,他拿到这个烟一看,哦,吸烟有害健康,他就会思虑,我吸烟有得肺癌的可能,或者增加肺感染的可能,他就会想到这些东西,酒同样也是这样的,过量伤身,很多人知道这个形式标准,他自己就会提个醒,好多人一饮酒什么都忘了,但是身边的酒瓶有一个像香烟盒上那么一个明显的标志,或者多饮伤身,或者过量有害健康,这样他就会适量的把握这个度,并且,好多人在饮酒的初期都是清醒的。

  董:我在80年代的时候,曾经在西藏工作过一年,就是参加中央讲师团,刚才郑教授讲的情况我都经历过,那一年由于地方酒文化的特点,盛情好客,使我也感到对酒的依赖,结束一年工作回来以后,我用了休假的时间来有意识的回避任何酒,就是不去想它,不是主动去饮用它。

  (音板)

  庄:您打这个官司最后希望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王:我主要是想达到一个社会效果,不是我个人得一点钱或者不得钱这个问题,主要是整个社会安定了,安全了,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了,我们每个人的利益都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比方说饮酒这样的酒依赖,急性酒中毒这样的人少了,我们走在大街上,我们安全性就大得多,车祸这样的事就会减少,而且在家里没有这样的人,我们每个人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不仅仅是喝酒的人,不喝酒的其他人,其他的消费者都会得到保护,我觉得应该是达到这样一种社会目的,这是我追求的,并不是只追究一家酒厂,或者追求一点钱,那个意义是很小的。

  庄:那对您打官司这件事情您的家人,您的亲戚朋友,您周围的人都是怎么看的呢?

  王:他们一开始一直都不理解,认为酒跟烟不一样,烟能引起肺癌,你喝酒就怨你自己,而且好像觉得好像对人的面子不太好,对小孩儿也不太好,不要再搞这件事了,伤害感情,好像对自己特别不利,不好,但是我觉得哪怕要饭也要打这场官司,它的意义非同小可,不是对我一个人,一个家庭,如果真是为一个人,一个家庭,没有必要拉过要饭也要打这场官司,你就不生存了?不是这样的。

  庄:我听说您原来是在河南舞钢居住。

  王:对。

  庄:后来迁到许昌。

  王:后来是没办法了。

  庄:为什么?

  王:家破人亡啊。整个生活没法进行下去就只好投亲靠友吧。就调去了许昌。

  庄:不是因为周围环境的压力是吧?

  王:周围环境有一定的压力,但是主要是生活也困难,周围有很多人同情但是背后也有人不理解的也很多,因为情况比较复杂。

  庄:你有没有因为打官司带来周围人际关系的变化?

  王:有,好多人很同情我,我很感激他们,包括我们武当的许多消费者都非常同情我,再一个周围的人亲戚朋友都不希望的,直到现在他们也觉得我为这件事精力浪费太大了,你自己的事儿还要我们帮助,你不要再进行下去了,败诉了就败诉了,你不要心理不平衡,败诉就算了,别再做了,我觉得不是为我一个人,为我一个人也就是一场官司,胜败总要有一方胜,一方败,那也是无所谓的,但是是为整个社会消费者利益,我觉得还是应该打下去的,媒体采访我的时候我也说过,到现在这个事儿算什么啊?也没有说胜诉了,以后成了判例了,消费者受害了都能够像我一样得到保护,得到赔偿,社会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没有这样的情况,也没有说立了一个法,像烟一样,酒上也写警示,不赔一分钱也是很好的一件事,起到保护消费者,保护社会的作用就行,但是现在就什么也不是,仅仅是以我败诉了作为结果,也没有说胜诉了是判例,也没有立一个法,我觉得不应该停止下去不做,还应该做下去,现在好的一点就是许多消费者对这件事有一定的了解了,大家对喝酒有害,相对程度说少喝一点好一点,这就是我欣慰的。

  (编辑手记:王英为了打这场官司已经借了6万多块钱的债,但是亲戚朋友给她凑的,一想到这些债她总是睡不着,王英的儿子今年读高三,我问她孩子要是考上大学了怎么办呢?你的学费从哪儿出呢?王英说她也很发愁,但是每个月几百块钱工资的她实在无力负担,她说她实在没有办法只好贷款了,她说她作为一个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斗士的前提是:她是一个活在现实中的人,她要生活,她贫困的现实表明她比别人更需要钱,做完节目以后我请王英吃饭,我在点菜的时候她老重复一句话,这个菜会很贵吗?我们还是来点便宜的嘛,她甚至还对我说,我只要吃点饺子就可以了,菜我可以不点。)

  庄:董秘书长,据我了解在今年两会前夕,王英女士曾经有一个倡议书,是通过中消协转给两会的,有这回事吗?

  董:我看到了这个,现在我们正在加以考虑研究,然后采取一些处理的办法。

  庄:那是一份什么样的倡议?

  董:就是你刚才谈到的无酒日的问题,再有就是既然我们国家在有些领域是要积极发展的,有些领域应该加以限制,在这方面提到的一个烟,一个酒,这两个行业应该加以限制,就目前王英女士也讲到了,多喝一杯酒,少喝一杯酒的问题,这也是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倡导绿色消费的时候,搞了活动,就是为国民强壮加杯奶,为什么呢?就是像一种传统的我们过去那种消费方式,要进行挑战,要转变它,我们也设想过,少酒一杯酒,多喝一杯奶,王英女士就讲到这个情况,但是我们又觉得会引起一些其他部门的关注,就好像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等等,我们考虑的时候,这种意图要有,但是消费者有选择权,关键是要把他选择的时候,知情权要保证,告诉他酒是什么什么东西,不要把酒说成是一个,古希腊说的是缪斯是神,那就太美化它了。所以这个问题我想应该讲一下,再有一个是在标准的问题上,我们始终认为标准是在发展的,过去的标准滞后了,那么现在我们国家发展到这种程度了,大家很关心自己的安全健康情况下,有关安全健康的标准就应该列进去,今年我们搞绿色消费年主题,面向政府的一个方面,要预前政府是在缺少安全健康的标准的这方面的,要增加相应的标准,比如我们刚才举的例子,建筑家装,有害气体或有害物质这样的问题,就应该考虑这些,那么包括像刚才讲到的饮料酒标签的标准,要不要加进去这样的警示或者说明,我们觉得应该支持加进去这种警示和说明,有益我们今后更好的,健康的消费,现在有些媒体在宣传报道的时候,把王英女士做的这件事说成像白酒行业的挑战,我觉得这个意思还不完整,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讲,我们觉得是在白酒消费的这个领域里面,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这种知情权最后落实保障还没有做得很好,他现在主张的是要把这个落实,所以我想说得更完整,从我个人的理解,他是向我们消费领域里的一项空白进行了她的挑战,这涉及到了我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我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也包括我们现在的产业政策,还有我们的行业,部门的组织,然后再共同要做什么事情,所以我说是在一个维权的空白点上,她想到了,而且进行了她的工作,也是有挑战性的。

  (编辑手记:节目录制完了以后我问王英,你真的还要坚持下去吗?她说她也很迷惑,不知道要不要继续坚持下去,她说她自己承受的压力太大了,有好几次王英还问我,你是记者你懂得多,你告诉我我应该怎么办呢?那一刻我有一种感觉,她的坚强,她的主见在这三年打官司的过程中被消磨了,这个时候她是一个急切需要帮助的人,但是真正能帮助她的人实在是太少了,王英虽然说她会坚持下去,但我从她不决定的话中听到了她内心的犹豫和矛盾,虽然她屡次跟我说她要人们关注的是官司本身而不是她个人,但是我能看出她的心里,她也希望人们能够关心她。)

  庄:录制完节目以后我们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的副教授张峰取得了联系,请他分析王英败诉的原因。

  张:为什么会败诉呢?我想从这两项诉讼请求来分析一下,第一项是一个损害赔偿的请求,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看,一个损害发生了,要不要让行为人承担责任,这个损害赔偿必须符合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就是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当然本案有一个原告丈夫的死亡,第二有一个违法行为的存在,这个侵权行为,那么被告的酒厂是不是违法行为,他生产销售酒的行为,这在本案中就值得考虑了,我们想被告伏平春酒厂是存在着合法的生产销售行为,所以第二个要件不具备,第三个要件是行为人要有过错,民法121条以后规定了七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无过错的行为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那么本案是不是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呢?看来也不是,被告的酒的生产符合国家生产的标准和现行质量的要求,所以过错的要件在法院也成问题,也不具备,第四个要件就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要有一种逻辑上比较复杂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换句话说被告富平春酒厂生产销售酒的行为属于现在原告的丈夫饮酒致死的事实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说到因果关系很复杂,那么通俗的认为,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要有某种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联系,那么从本案原告的丈夫饮酒致死行为和被告的伏平春酒厂销售酒的行为有没有这种关系呢?看来这个要件也不能成立,因为每个人对酒精的适应能力也是有个体差异的,换句话说,被告生产销售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原告丈夫饮酒的死亡,所以从这四个要件来看,可以说很多都不具备,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庄:张教授,王英第一项要求6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能够得到支持,那么第二项在酒标签上加上警示的要求为什么也不能成立呢?

  张:第二项,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涉及到一个国家体制上的问题了,也就是说法院能不能通过一个各案判决具有一个全国性的行业规模的改变国标,让每个酒的产品,不管是它的包装还是它的商标,等等标识上注明相应的警示内容,那么在案件中,也确确实实,被告富春平厂生产的酒,他的标签是按照国标,也就是JD10344—89关于饮料,酒,标签标准,这种规定去做的。它的标签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据我所知这种标准是国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这也确实是1989年制定的,那么现在要通过一个个案去推翻这个标准,或者说重新制定这个标准,在我们国家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的一个个案的审判,并不能动摇在没有修改前的国标的合法性,所以第二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说不属于审判权他的主管范围,也就是说法院没有能力和资格去做这样一种事情,去满足她这样的请求,所以她这项请求同样不会得到审判权的支持,所以两项诉讼请求都没有成立,那么我们通俗说的就是王项败诉了。

  庄:听众朋友,今天的节目我们跟您一起认识了王英,并且通过她了解了酒的危害,王英想通过她的努力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喝酒有害健康,而我们也希望王英的努力能够得到人们的重视,那好,在节目的最后主持人庄丽代表责任编辑刘钦,录音师刘捷,录音制作马彩芬感谢您的收听,祝您生活愉快,下次节目再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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