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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版权局官员称:商家播发背景音乐应该付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3日15:03 浙江日报

  早报讯在商场、饭店、餐厅和酒吧播放音乐,是被商家和百姓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商家有没有想过向音乐作品的作者付钱呢?背景音乐的播放是否应该收费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但有几个人意识到了呢?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商家。“这个钱应该收,”省版权局版权处单处长肯定地说:“背景音乐是音乐作品的一种,著作权人的权益理应受到尊重。依照《著
作权法》第45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视为侵权。商家在播放音乐的同时,得到了相应的营销回报,不付报酬就是违法,是漠视别人的创作劳动,挫伤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单处长无奈的说:“背景音乐的收费在操作上还有难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全国只有北京和上海两个点,著作权人只有成为该会的会员,才能得到该会的支持。另外,对商家擅自播发音乐缺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人只有通过法院解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追究商家的民事责任。但打官司需要成本,许多作者认为不合算,只好放弃。

  省音乐家协会办公室的杜主任认为,放背景音乐,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尊重人才和劳动成果的表现,但由于人们的观念问题,加上缺少一个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网络,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具体实施还很难。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还是观念问题。正如一位酒吧老板说的:“还是头一回听说放背景音乐要付钱,给作者免费宣传已经不错了,如果真的要付,我宁可不放。再说,该付多少?付给谁?我们也搞不清楚。”

  看来,要让商家转变观念,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国家版权局对背景音乐的管理,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一点,北京的几家饭店和商场走在了前头,近日,他们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就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本报记者金振东 通讯员俞熙娜)(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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