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电(记者谭宏伟)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将杂技艺术作品纳入了该法保护的内容。
两个月前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曾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初审。有立法人员提出,中国杂技在世界
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杂技造型具有创造性,应明确规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中增加 杂技艺术作品。同时,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中增加了建筑作品。
这样,列入该法保护的作品共有九项具体内容,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除上述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外,在有关权利限制、表演者的获酬权和权利保护
期、广播组织的权利、播放录音制品的许可和付酬问题等方面也作出了多项修改。
此间分析人士认为,经过修改完善的著作权法,将会更加有利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
作权有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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