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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改革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5日10:05 蜀报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公安厅作出批复,同意在雅安市雨城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并印发了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共12条,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职责。按《试点方案》,人民法院负责道路事故的损害赔偿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进行损害赔偿调解,不再制作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但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由立案庭指定专人立案审查,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取有关案卷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移送案卷时,应一并移送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或当事人交纳的保证金。(宋丰昌 记者 潘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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