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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三主犯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5日11:3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 4月17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以王洪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该团伙的9名犯罪嫌疑人被押上了审判席。王洪国、马志彬、史公伟3名主犯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自1999年5月以来,王洪国纠集马志彬、史公伟等人有组织地进行盗窃、抢劫、绑架、伤害、敲诈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1999年
10月,王洪国、马志彬等人窜至济源市盗走一辆价值4.4万元的桑塔纳轿车,然后驾车绑架了焦作市民李某及其儿子,向李某索要50万元,在李某被迫交出35万元后,才将李某父子放回。2000年2月,王洪国、马志彬、史公伟等人在三门峡市盗走一辆价值9万余元的轿车,随后驾车绑架了焦作市民赵某,当场抢走赵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价值2858元的手机一部,并向赵某妻子索要50万元。此后,王洪国、马志彬、史公伟等又多次盗窃车辆并绑架勒索。1999年5月,3人在作案时开枪致一人轻伤。

  法院审理后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以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王洪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处罚金10万元。以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盗窃枪支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志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处罚金20万元。

  以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史公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处罚金15万元。(李建华 王曙光 吴永红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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