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吴坤)“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是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法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加的规定。同时被提请审议的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据了解,现行法官法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现行检察官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应当将法官、检察官初任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统一起来,设立国家司法考试,这样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法律委采纳了上述意见,在两个草案中增加了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规定。同时,将法官法有关条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官法修正案草案也作了相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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