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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按面积分 背景音乐著作权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5日14:43 浙江日报

  早报讯商场、餐厅等营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播放背景音乐要支付给音乐著作权人报酬,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本报前日头版《放背景音乐,你付钱了吗》一文,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关注。昨日记者从省版权局等部门了解到,目前,背景音乐的收费按照播放面积计算,收入分配主要看播放次数。

  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一个门类的作品需成立一个组织,所有的作者都要加入这个
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了国内所有音乐人的权益,并代表著作权人向播放者收取费用及进行分配。考虑到背景音乐的播放时间、曲目等不确定性,该协会对商场等收费方式是以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规定一个收费标准,营业面积越大,支付的费用就越高。

  播放背景音乐的商家,需要与该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并将当年的费用一次性付清,商家播放音乐的类型和时间也有所限制。目前,国际上对于如何将这些版权费用支付给著作权人已形成了一套严密、科学的分配机制,参与分配的首先必须是正规的出版物,该协会根据广播电视的抽查,计算出音乐作品的使用频率(次数),再根据其他的调查数据,最终算出谁有资格分到钱,能分多少。

  对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著作权法》也作了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作者身份确定,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如果作者是利用单位的条件或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的,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稿酬的保护期为50年,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外国人的音乐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通讯员董捷俞熙娜 本报记者金振东)(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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