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五日电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人员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信托法草案时认为,信托
法草案经过审议和修改,对信托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在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应尽快出台。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
大多数与会人员认为,信托作为一种专门的财产管理制度,在民事活动和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其自身的功能。随着中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信托活动,可以适应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的需要,对合理管理
经营财产,促进社会投资,增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了在中国建立规范的信托制度,明确和规范信托关系,保护
信托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制定信托法非常必要。
这次信托法草案没有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应该在信托法中加入信托
公司管理的规定。但厉以宁委员认为,信托法可以先规范信托基本关系,把信托业内容暂且搁一些时候,以后条件成熟时再补
充进去或者另立信托业法加以规范。他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修改后通过。
许多委员还认为,前几年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对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进行了整顿,并取得了进展,但信托
经营机构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刚刚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通过试
行进一步总结经验。现阶段将信托业的管理纳入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
与会人员认为,鉴于规定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对建立信托制度的实际需要和重要作用,同时,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
其他信托活动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也与缺乏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有关,因此先行制定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是必要的,草案确
立的内容基本符合现实情况也是可行的。今后可根据信托实践的发展和积累的经验逐步制定有关信托业方面的法律。
在审议中,与会人员还就进一步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完善等问题,提出许多
意见和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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