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本报曾报道过的合肥“10·28”重大爆炸事故,历时6个月的调查已处理终结,一批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肃处理,有关事故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
2000年10月28日下午5:50左右,合肥市郊区杏花村镇四河小区第4号住宅楼发生液化气和甲烷混合气体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0人受伤,共6户房屋严重损毁。合肥市委、市 政府立即成立了“10·28”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调查认定,“10·28”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发生爆炸的郊区杏花村镇四河小区4号楼于1994年开工建设,当时的设计规范对设置封闭式的地下架空层未明文禁止,为爆炸性气体聚集提供了基本条件。加上地面沉降、地势、地下生活垃圾及气压等因素,液化气管道受损渗漏后,液化气与地下甲烷气体渗入4号楼地下架空层,形成更易爆炸的混合性气体沿墙缝等处向外渗漏,遇明火引起爆炸。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合肥市液化气公司未及时消除管道渗漏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101户主张龙文、102-Ⅱ户主曹秀超、102-Ⅰ户主曹波,违反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违法招用多人从事经营活动,对扩大伤亡事故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四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合肥市政府对“10·28”重大爆炸事故予以批复结案,并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液化气公司维修人员李香贵,巡视、送气员张毅违反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液化气公司餐饮所主任刘传森,对本所供气安全维修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1户主张龙文、102-Ⅱ户主曹秀超、102-Ⅰ户主曹波,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违法招用多人从事经营活动,既是受害者,同时也对扩大伤亡事故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杏花村镇四河村村主任阮怀传,对所属物业管理公司无证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郊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液化气公司分管液化气供应的副经理孙邦海,对液化气供应服务管理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液化气公司经理唐洪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杏花村镇四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理王从芳,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主管部门给予王从芳撤职处分。
液化气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经理助理俞国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市煤气安装工程公司二分公司五班班长李才文,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现煤气总公司经理助理赵洪海,在1999年12月份以前担任液化气公司经理,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市煤气总公司副总经理李保平,作为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煤气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张家渠,分管液化气公司工作,对公司的管道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市煤气总公司总经理吴正亚,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市建委副主任吴祥华,分管市建委安全生产工作,于2000年7月份以前任市煤气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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