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画家刘旦宅、书法家刘天炜(刘旦宅之子)诉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香港)陈华增律师行、上海集成实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庭审中,两原告诉称,1998年出版的《历代诗人画传》中的绘画和书法作品,分别是由他们两人创作的。2000年1月,华通律师事务所和陈华增律师行未经原告同意,在向有关人 士发送的台历中使用了《历代诗人画传》中的绘画作品54幅、书法作品53件,并在台历下方印有“依法治国,香港陈华增律师行、上海华通律师事务所敬增”的字样。事后,原告又得知,这批台历是两律师事务所向集成实业公司定制的。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共同使用其作品,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出索赔赔偿10万元等诉讼请求。
两家律师事务所辩称,华通律师事务所只是向集成实业公司购买了这批台历,是消费者,不应对台历承担侵权责任;华通律师事务所未经陈华增律师行同意,擅自将该律师行的名称印在台历上,已向该律师行书面道歉;而真正的制作者不参加诉讼,难以查清台历是否侵权。集成实业公司则辩称,这批台历是上海城霞印务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印制的,城霞公司才是原告作品的真正使用人,集成实业公司只是销售者,只对商品质量负责,所以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通讯员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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