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殷淑娟 到底什么是假药、劣药﹖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罚﹖昨日,记者从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对假劣药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制售假药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据悉,今年2月28日,我国通过了对现行《药品管理法》进行的修订,并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范围重新给予了界定。规 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2.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范围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性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另外,新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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